军转干部的档案,首先要经过部队大单位预审,符合条件的下一步到省军区,由省军区和退役厅联合审查。省军区和退役厅审查档案时的依据并不是广深新十条,而是老政策中发〔2001〕3号,因为他们只看你是否符合国家层面的政策——新十条并不是广东省层面的政策,而是广州和深圳的政策,所以审核只能依据上位法。符合要求后,省厅会把档案分发到具体安置地,比如广州、深圳、佛山、东莞、珠海等地市。
转到其他地市因为没有单独的安置政策,依据的就还是中发〔2001〕3号。安置到佛山、东莞、珠海等地市就是按照这个来的。
如果依据的是第十七条,对家属落户时间是没有要求的,但是配偶必须要随军。
如果是想依据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它要求是常住户口。通过突击买房,可能很难接收安置,或者会让你提供生活基础在这个城市的证明,也不太好开。
如果艰苦边远满15年,只要符合国家层面政策,省内是可以随意选安置地的。
中发〔2001〕3号相关条款(省级联合审查依据):
第十六条 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第十七条 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一)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二)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三)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四)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第十八条 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第十九条 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一)自主择业的;(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三)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四)因战因公致残的。
第二十条 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第二十一条 因国家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军队转业干部,经接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该地区安置。
关于安置接收这是大事,尤其是有些模棱两可的情况,一定要提前咨询省军区或退役局官方,必须了解到第一手信息,才是对自己负责。找任何其他人员或者培训机构咨询,都是二手信息,理解不一定完全准确。
